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3-11-04
廊坊市森林防火处置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确保我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准备充分、反应及时、决策科学、措施有力,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指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理工作。
《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对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理工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的指导方针是"预防为主,积极消灭"。
第五条 森林防火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预案的组织实施,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森林火灾事发地政府的作用,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二)快速反应,协同对应。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对森林火灾的快速应急能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本预案规定,落实森林火灾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各项保障措施,在应急处理工作中尽职尽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三)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理工作中,要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把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要加强对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对人员造成的伤亡和对森林资源造成的危害。
(四)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认真做好应对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六条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七条 森林火灾等级的划分标准
(一) 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积不足一公顷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
(二)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公顷以上不足一百公顷的;
(三)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百公顷以上不足一千公顷的;
(四) 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千公顷以上的。
第八条 预案启动条件
在发生下列森林火灾时,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批准,立即启动本预案。
(一) 燃烧蔓延超过12小时仍未控制的森林火灾;
(二) 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三) 对居民区和重要设施构成重大威胁的森林火灾;
(四) 对本市辖区内发生的一般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特大森林火灾。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全市的森林防火工作。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
指挥部成员单位:市林业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信息产业局、市气象局、市旅游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武警廊坊支队、市武警消防支队、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畜牧水产局,各县(市、区)林业局。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77365,办公室主任由市林业局主管副局长兼任。
第十条 森林防火指挥部及组成部门职责分工
(一) 指挥长:负责重大决策和全面指挥。
(二) 副指挥长:协助指挥长工作,负责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行动,实施决策。
(三) 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
(四) 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掌握火情动态,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五)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1、市林业局:
负责组织协调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督导检查林间易燃物的清理,排除火灾隐患;协同公安部门查处焚烧秸秆、纵火毁林案件。发生火险时,迅速赶赴指定地点,配合扑救森林火灾;扑灭火灾后,检查验收火灾扑救现场,并将火灾发生情况,按程序及时上报;对火灾情况进行记录,建立森林火灾档案。
2、市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协调廊坊日报社、廊坊人民广播电台、廊坊电视台进行森林防火的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
3、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责协助火灾发生地制定灾后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做好灾区重建工作,保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居工程建设。
4、市公安局:
负责协调火灾事发地公安机关的消防、治安、交管等部门积极参加火灾扑救,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等工作,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5、市财政局:
负责提供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工作所需经费保障。
6、市民政局:
负责灾民临时安置、生活保障和灾区重建工作。
7、市交通局:
负责保持火灾事发地交通部门管辖的公路设施完好,保障扑火救灾物资和人员的快速运输。
8、市卫生局:
在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且事发地医疗部门无法满足救助需要时,负责组织协调紧急医疗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9、市信息产业局:
负责森林火灾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无线电频率及其他电磁环境保障。
10、市气象局:
负责提供火灾事发地的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并做好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的制作和发布工作。
11、市旅游局:
负责协助对旅游景区游客的救护、疏导工作。
12、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协助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做好火灾扑救的相关工作。
13、武警廊坊支队: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有关规定,调动武警森林火灾扑救应急分队参加扑火救灾工作。
14、市武警消防支队:
负责森林火灾现场的扑救及应急处理工作,迅速控制火源,营救受害人员,保护森林资源,把火灾的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
15、市农业局:
负责推广秸秆综合开发利用工作,消除火灾隐患。
16、市畜牧水产局:
负责推广秸秆综合开发利用工作,消除火灾隐患。
17、市环保局:
负责处置森林火灾带来的环境污染,巡查督导火灾隐患清除情况。
18、各县(市、区)林业局:
负责提供火灾现场的第一手资料,做好火灾现场的应急处置。
第三章 火灾报告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森林火灾时,应迅速、准确地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林业局报告。
第十二条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森林火灾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服从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迅速赶赴现场,立即开展扑火救灾工作。
第十四条 市林业局接到火灾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有关专家对森林火灾进行综合评估和初步判断,并根据森林火灾的危害程度、火情发展等情况向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请指挥长做出决定。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市、县两级政府,应当确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温火险天气时,发出火灾预警。
第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及时清理林间易燃物,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十八条 森林防火期内,要严格野外火源管理,实行野外用火审批制度。
第十九条 气象部门和林业部门,要联合建立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制度。报刊、广播、电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
第五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条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后,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迅速赶往森林火灾现场,开展扑救工作。
必要时,向驻廊部队通报重特大森林火灾情况,请求给予支援。
第二十一条 森林防火指挥部对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各单位的扑救工作实行统一指挥。
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部迅速成立各专业小组。各专业小组应采取果断措施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和森林火灾调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指挥部通知后,根据本部门的职能和本预案规定的职责,要迅速到位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武警消防支队、武警廊坊支队接到报警或通知后,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对火灾进行扑救,预防和控制火灾蔓延,维持火灾扑救秩序。
第二十四条 市林业局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对火源进行确认,根据火灾情况做出评估,为火灾扑救提供技术咨询。同时,为指挥长和副指挥长做好参谋,在指挥长和副指挥长领导下,负责火灾扑救综合协调工作。
第二十五条 森林火灾发生县(市、区)、乡镇、村街在上报火灾情况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进行自救,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火源。要积极为扑救提供便利条件,配合火灾扑救工作。
第二十六条 重特大森林火灾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协助开展火灾的扑救工作。
第二十七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对火灾现场必须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在火场监守二十四小时,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检查确认余火已彻底熄灭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本行政区三年以上未发生森林火灾的;
(二)发生森林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救的,或者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突出贡献的;
(三)发生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现纵火行动,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报告的;
(五)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做出贡献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警告;有第三项行为的,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警告;有第四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内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
(二)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
(三)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四)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失职行为的人员,还可以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森林防火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处以拘留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预案是廊坊市人民政府处置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后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定期组织评估,并视情况及时修订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二〇〇四年公布的《廊坊市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