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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加强保护古树名木工作的决定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6-09-05


全国绿化委员会 1996-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绿化委员会,各有关部门绿化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绿化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绿化委员会:

我国幅员辽阔,历史悠久,自然文化遗产丰富。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等古树名木,是我国林木资源中的瑰宝,也是自然界和前人留下的珍贵遗产,具有重要的科学,文化、经济价值。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发展珍贵稀有和有纪念意义的树木,对于弘扬民族精神,普及林业科学知识,增强人们绿化意识和环境意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全国绿化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

一、要通过绿化美化知识的普及、历史文化传统教育和观赏旅游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保护古树名木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对保护古树名木重要意义的认识,弘扬中华民族爱树护林的优良传统。

二、各地、各部门和广大群众都要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做好保护古树名木的工作。要认真总结以往保护复壮古树名木的经验,进一步落实各项保护管理措施。古树名木资源情况尚不清楚的城镇、乡村要在普查的基础上,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制订和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严禁一切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三、全国各地的村、乡和城镇都要在绿化规划的指导下,选择适宜本地生长,寿命长、价值高、具有科学意义和纪念意义的优良树种,组织群众精心栽植、培育,加强保护,世代相传。

各级绿化委员会要加强对保护发展古树名木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级林业、园林等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把这项工作作为增强全民绿化意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出成效。
   具体实施办法,由全国绿化委员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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